青海师范大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

作者: 时间:2020-11-02 点击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学校学风建设,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和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促进学校学术活动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青海省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规程(试行)》、《青海师范大学学术道德行为规范及管理办法(试行)》、《青海师范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青海师范大学所有从事学术活动的师生员工和在青海师范大学从事学术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学校学术道德行为规范指导委员会为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调查、评判机构,负责审议学校在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和规范,分析和研究学校在学术道德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调查、评议和仲裁校内知识产权纠纷、学术失范行为等学术道德相关的事项。

学校学术道德行为规范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科学技术处,具体负责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协助学术道德行为规范指导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应遵循合法、客观、公正,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学术不端行为种类

第五条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反基本的学术规范,违背学术道德和学术惯例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授意、指使、协助他人进行有违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八)其它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三章受理与调查

第六条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学校学术道德行为规范指导委员会认为必要的,也可以受理。

第七条举报人应本着负责任的态度对待举报。举报人不负责任,捏造、伪造事实甚至假借举报诬告陷害、打击报复他人等情况,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撤职、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违反国家有关法律的,应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条 启动调查程序应该满足下述条件之一:

(一)有确凿证据的举报材料;

(二)课题组内部或论文(成果)的署名合作人员提供有事实依据的举报材料。

第九条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认定严格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术道德行为规范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接到举报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报告学校学术道德行为规范指导委员会,并由学校学术道德行为规范指导委员会组织3-5人的调查组,秉承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采用听证会、技术鉴定、查核原始数据及记录、重复实验等多种方式开展独立调查取证。

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关系的,应予回避。

调查组组成人员姓名和单位信息应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举报人和被举报人认为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应当更换调查组相关人员。

(二)对正式启动调查程序的举报,学术道德行为规范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当事人。

(三)专家组给出调查结论后的7个工作日内,学术道德行为规范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要将调查结论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

(四)当事人对调查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书面通知15个工作日内向学术道德行为规范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复议申请,详细注明复议的理由和要求。

(五)学术道德行为规范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到复议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将复议结果通知当事人。

(六)复议决定是学校的最终决定。

第十条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第十一条 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由学术道德行为规范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上报学校批准后发布。

第十二条调查处理过程中依法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相关权益。调查机构和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得随意公开有关情况。

第四章 处理措施

第十三条对于侵犯他人著作权、名誉权或专利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对违背科研学术道德规范,损害学校权益和声誉的教职工,经学校学术道德行为规范指导委员会调查核实后,将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校内通报批评、停招研究生或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取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撤销所有通过该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奖励或其他资格,同时,根据相关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申请各类科研项目和申报科研成果等处分。

第十五条对违背科研学术道德规范,损害学校权益和声誉的学生,由相关部门按照《青海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十六条违反本细则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下列一项或多项处理:

(一)学术处理

1.暂停招收研究生资格;

2.取消导师资格;

3.取消科学技术项目与成果奖励申报资格;

4.暂缓申请学位答辩资格;

5.责令重新答辩申请学位;

6.撤销学位。

(二)人事处理

1.取消人才类项目申报资格;

2.暂缓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3.撤销教师职务;

4.解除聘用合同。

(三)纪律处分

1.对教职工的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2.对学生的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3.学术不端行为者构成违法犯罪的,同时移交有关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兼聘人员等,由相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赔礼道歉、撤销奖励、通报所在单位,取消兼聘资格等处理。

第十八条指导教师是学位论文和学术成果审查的第一责任人。指导教师因对学生管理失职,致使学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招生、直至取消其指导教师资格等处理。

第十九条在技术职务晋升、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成果评审、项目审批、考核评估、学位授予等工作过程中,一经核实有违背科研学术道德的行为,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十条学校学术道德行为规范指导委员会建立教学科研人员学术诚信记录,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评优奖励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

第二十一条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后,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罚:

(一)积极配合调查、认识态度好的;

(二)积极减轻学术不端行为不良影响的;

(三)其他应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后,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不配合调查工作,伪造、销毁证据的;

(二)同时涉及多种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其他应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对经查证核实,没有学术不端行为、受到不正当指控的人员,要采取措施加以澄清、正名。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学校学术道德行为规范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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